《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于2007年7月24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总局的规定要求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总局令(100号和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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