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2.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 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4. 制造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产品出厂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6. 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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