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省质监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范围的通知》(鲁质监标便字(2007)3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受理本辖区内企业的产品标准,禁止超管辖区域、超范围受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 二、 根据《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统一由市局标准化处备案。 三、 根据《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 医疗器械; (二) 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调控系统; (三) 消防设备与器材和防火建筑材料; (四) 农药(原药和试剂)、化肥、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六) 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四、 根据《关于调整省质监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范围的通知》要求,食品用塑料、纸、陶瓷、玻璃、木质、金属等包装、容器、工具相关的企业产品标准由省局备案。
附件1:《关于调整省质监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范围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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