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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工作指南
【字体: 】  2007-08-02 15:14:48  信息来源:  供稿:

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

主体: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承办处室: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4
、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5、行政许可程序:

(1)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2) 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自己组织或授权下一级、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把考核任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3)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情况,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一般在5个月内完成 , 考核依据国家《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4) 承担考核单位和考评组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及《计量标准考核 ( 复查 )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5)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6、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专家考核所用期间不包括在内。
    7
、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考核费、证书费

2)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每项收取考核费 300 元。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收费150 元。证书费每证10元。

3)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鲁价费发[2005]114号文 附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组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承办处室: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组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时需提交的资料: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首次申请提供 ) 或制造 ( 修理 ) 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1 ( 复查申请提供 )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3 ( 复印件无效 );

3)样机照片、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样本)、产品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关键零部件明细表;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 ( 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5)制造计量器具企业需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台格证书复印件1份。

5、行政许可程序:

1)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 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 ( 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2-4 ) 进行现场考评;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后上报技术监督部门;

4)技术监督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作是否通过决定;

5)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6)自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

 6、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专家考核时间不包括在内。
     7
、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考核费、证书费

2)收费标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为每系列800元、每型号 100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为每系列800元、每型号 160, 证书费每证10元。

3)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鲁价费发[2005]114 号文附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
、承办处室: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9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9条: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4、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需提交的资料:

1)《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书》1份;

2)、文化程度复印件1份。

5、行政许可程序:

(1)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初审不通过, 申请资料退还,初审合格 , 正式受理;

(2)根据申请计量检定项目的种类,安排考核,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3) 受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审批发证。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并退回有关资料。

(4) 自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6、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7
、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考核费、证书费

2)收费标准:

计量检定员考核费每项310元,证书费每证 10 元。

3)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鲁价费发[2005]114 号文附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
、承办处室: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条 :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4
、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需提交的资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5、行政许可程序:

(1)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2) 根据申报计量授权的种类,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核;

(3) 考核依据国家《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4) 承担考核单位和考评组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及《计量标准考核(复 查)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

(5) 受理部门根据考核材料报局审批。

(6) 批准后 , 签发《计量授权证书》。

(7) 未批准的 , 通知申请单位 , 并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8) 自考核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6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考评时间不包括在内。

7、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考核费、证书费
2)收费标准:
 
计量授权考核每机构收取考核费1000元。证书费每证 10 元。

3)收费依据: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6公布)第二十二条:鲁价费发[2005]114 号文附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五、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1
、行政许可主体及依据: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2、承办处室: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3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6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4、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

 (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上周期检定合格证书

5、行政许可程序:

 (1)由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报至计量处

 (2)由计量处按有关规定指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定合格的发放检定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发放检定通知书

6、行政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检验、检定期间不包括在内。

7、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检定费、证书费
 (2)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规定收取。

 (3)收费依据:《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注:相关申请书请到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jnqts.gov.cn/计量管理/表格下载)中下载。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直接与我们联系。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38181802
  电话:0531-82568860
  传真:0531-82568860
  邮编:250002
  网址:http://www.jnqts.gov.cn
  电子邮箱:jlc_j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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