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加入WTO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第三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包括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是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状况的确认。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是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且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状况的确认。
第二章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第四条 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附件一);
(二)现行合法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1、已在标准中说明采标情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免除证明材料;
2、未标明采标情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提供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标准应提供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照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
(一)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向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接受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性的技术审查,确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采标情况并签署意见,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送报材料予以审查,通过后办理备案并发《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
(四)《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发放,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第六条 申报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附件二)。
(二)现行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1、已在标准中说明采标情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免除证明材料;
2、未标明采标情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提供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标准应提供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照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
(四)产品的全项质量检验报告(标准中有分等规定的应注明产品达到的等级)。
(五)产品经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或国内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并已取合格认证证书,提交相关证照材料,可以免除提供全项质量检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采取现场评价和资料审核两种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只采取资料审核的形式,而不进行现场评价:
(一)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通过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能够提供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证明;
第八条 现场评价由市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标准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验收组成员应熟悉产品及其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能够正确掌握验收标准,工作认真,并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公正。
第九条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
(一)申报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向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接受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组织现场评价。不进行现场评价的,审查部门只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的审查意见;进行现场评价的,审查部门除填写审查意见外,应附《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现场评价评分表》(附件三),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送报材料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理备案并发《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
(四)《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发放,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四章 证书管理及说明
第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废止、变更,代替标准非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对证书有效期满的产品,企业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原采用国际标准证书作废。复审程序参照原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的,经自愿申请,填写《山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表》(附件四),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允许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采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山东省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 二:《山东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 三:《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现场评价评分表》 四:《山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表》
附件:表格1、2、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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